福建农林大学
资产管理


  关于印发《福建农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林大国资[2019]9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农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农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2.《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

  

  

福建农林大学

20191230


福建农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第100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机管综〔20177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3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我校控制的,纳入我校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资产,促使其实现保值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最大化,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资产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位”的管理体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5个层次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代表学校统一对学校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工作,做好审核、登记、清查、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报批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校土地、房屋等学校产权登记和界定工作,做好产权纠纷协调和处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进口设备的海关免税手续办理,负责组织或指导各二级单位对进口设备进行商检、验收及索赔工作。

(六)负责学校各类房产的一级宏观管理、监督和一级宏观调配工作。

(七)负责制订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八)负责物资设备的招标及验收工作。

(九)负责基建工程的预算审核、招标及验收工作。

(十)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等租赁经营性项目的招标工作。

(十一)负责学校各类捐赠物资的账务管理。

(十二)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其中涉及采购与招标的业务以校采购与招标中心(与国资处合署)的名义进行操作。

第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实施细则,确保产权明晰、公私分明,管理规范。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产及对外投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和监督。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供水、供电、交通运输、膳食、学生宿舍、绿化保洁等后勤设备、设施及植物的管理;负责学生宿舍、教工宿舍、食堂及后勤附属用房管理;负责店面、商铺等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土地使用规划、新建工程立项工作、工程设计、工程预算、施工管理、竣工预验收、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

(四)校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用房二级调配使用。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配合)负责教室、公共实验室二级调配使用;教学试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等资产的监管

(六)科研院(涉及文科的由社科处)负责公共科研用房二级调配使用;负责公共科研平台仪器设备资产管;科研试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等资产的监管

(七)学生处、团委分别负责直属的学生活动用房的管理。

(八)科研院为全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等日常事务。育成中心为全校知识产权开发应用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开发应用等日常事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标识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的股权管理。

(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校办企业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学校拥有的经营性资产按规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并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科教基地管理中心负责科教基地的土地和资产的统一调配、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科教基地的土地和资产的租赁、承包与合作实践等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二级单位科教基地的土地和资产的统一调配、监督管理。

(十一)图书馆负责全校馆藏图书资料(含纸质和电子图书、数据库等资源)的管理。

(十二)综合档案室负责档案资产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所管理的国有资产,随学校管理部门职能的调整而调整。

第九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等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和保管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在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使用和日常管理的工作,每年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负责本单位使用的房屋的管理、内部调配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保管、维修、维护责任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率、完好率。

(四)努力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购前充分论证、购后做好资源共享工作。

(五)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科学管理、合理安全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效益。

(六)配合国资处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定一位领导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八)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的资产管理人员,落实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部门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好相关资产移交手续。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制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以学校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学校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资产配置,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购置及验收,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验收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验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物资设备采购及验收按照《福建农林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及验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校内资产调剂需办理审批和移交手续。学校与外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由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一物一卡一码)、领用交回、保管维护、使用变更和损失赔偿等业务流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或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和使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之前进行清查,及时处理资产损益,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学校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严格推行软件正版化,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借。

在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

学校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审批和出租招标管理,按照上级文件和福建农林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审批和招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含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和收益监管,同时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按《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闽财资〔201812号)执行。

第五章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本条(一)以外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内部核批,核批文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十三条 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无需评估),采取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学校按规定出售未达最低使用年限或未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交易方式,并依法公开自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具体按《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闽财资〔2018〕)12号执行。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实际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调拨(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将经审批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拍卖的;

(五)依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及省财政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除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省财政厅组织资产清查外,学校组织开展的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向省教育厅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省教育厅同意立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等内容。具体实施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四)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五)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

学校应加强对外投资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监管,建立健全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向省机关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及其分布、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其使用情况;

(四)单位经营性资产情况,包括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进行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四十九条 应当进一步加强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依托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平台),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使用专业化资产管理系统的应与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应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是指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学校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报表是学校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学校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

第五十五条 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第五十六条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国有产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八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决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十九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五)擅自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

(六)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七)报送、公布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八)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六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本办法规定,资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不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学校成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依法经营管理学校的经营性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一)学校对校办企业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以投入企业的资产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学校对投入校办企业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并负责报告。

第六十二条 校办企业必须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的全部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

第六十三条 校办企业应加强成本和绩效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校办企业使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与学校签订契约(合同)关系(学校与企业另有约定除外),实行有偿使用。上交租赁费或资产占用费。

第六十四条 校办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填写报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规定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福建农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办法》(闽农林大国资〔20147号)、《福建农林大学低值品入库、领用、报废管理暂行办法》(闽农林大国资〔20138号)作废。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3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195号)、《福建农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国家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对房屋及构筑物、土地;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类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产分类管理水平。

第三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学校对在履行职能或业务活动中控制的、纳入学校核算的固定资产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责任明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管理,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各自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国资处、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资产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过程中聘请的专家)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各司其责,形成职责分明、齐抓共管、用者有责的资产管理联动机制。

(一)国资处对本校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管理。国资处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根据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会同计财处编制年度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

3.完善学校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4.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调拨、处置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盘点,及时与计财处、使用单位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使用,促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对需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固定资产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严格按照由上级规划部门审批的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学校各种用地情况。负责处理有关邻界土地纠纷事宜。

7.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和资产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

8.会同计财处填报学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及时反映单位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及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二)计财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

1.合理设置固定资产财务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2.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及处置等事项报批、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填报等工作。

3.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采购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学校资产采购行为。

4.对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处置、对处投资资产等取得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落实资产使用责任人,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国资处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提出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和处置申请。

(四)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配合学校国资处、计财处、资产使用单位,做好资产购置申请的技术服务审核、资产验收、日常技术维护、资产处置鉴定等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与领用

第七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八条国资处负责学校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的编制。编制时由资产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国资处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内部能够调剂满足需要的,优先调剂解决;调剂无法满足的,会同计财处编制年度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对按规定需报批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报批。

第九条学校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计划,固定资产购置及验收,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验收与采购岗位应相互分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验收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验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及验收按照《福建农林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及验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固定资产按以下标准计价入库:

(一)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含税费)、包装价、运杂费和安装费等总和计价入库,购置车辆按车辆购置费加上购置附加费总和计价入库

(二)自行加工建造的固定资产,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入库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入库,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资产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计价入库

(五)无偿调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价入库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库

(七)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计价入库,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八)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按土地交付使用前实际发生的费用总和计价入库。

(九)没有有五主动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教育厅的资产专项检查上原始价格凭证并按相关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固定资产,按资产评估价值计价入库。

(十)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减账。

第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须由资产使用单位到国资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库:

(一)土地:以划拨、置换或购买等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土地。

(二)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

(三)单项工程金额20000元及以上房屋改建、扩建、修缮项目。

(四)构筑物:单项金额20000元及以上室外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电力电话线路、管道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

(五)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六)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电子软件(含使用期一年以上的视频、慕课等,不含电子数据库等)。电子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则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则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七)单位价值200元及以上家具、用具、装具。

(八)单批价值10000元及以上窗帘

(九)图书馆的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明细管理,年末将增减总账报国资处。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单位到国资处登记入库时,需携带相关材料。

(一)房屋及构筑物入库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新建房屋:发票、用地审批报告、立项批复、建筑施工图纸、建筑用地规划红线图、建筑平面图、施工许可证、消防环保意见书、合同、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事务所建设项目审计决算书(30万元以上,预入库房屋暂不提供)、竣工决算表(10万元以上需审计处审核签字、预入库房屋暂不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其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可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核定的金额进行预入库,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预入库金额并补充竣工决算表等相关资料。

2.构筑物:发票、建筑施工图纸(房间结构改变的需要图纸)、合同、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中标通及以上知书、会议纪要、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事务所建设项目审计决算书(30万元以上)、竣工决算表(10万元以上需审计处审核签字)、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工程进度款及各项相关费用(设计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结算审核费等)直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无需单独入库。

(二)设备入库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二级单位直接采购的设备:发票、领用人亲自签字的入账单。

2.校级采购的设备:发票、领用人亲自签字的入账单、申购单、物资设备验收单、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口设备另附报关单、免税证明、进口代理委托合同、进口合同及进口论证申请表。

其中:单价30万元,国资处收:物资设备验收单、政府采购合同、进口设备的报关单、免税证明;单价≥30万元,国资处收:购前论证、申购单、物资设备验收单、说明书、装箱单、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口设备另附报关单、免税证明、进口代理委托合同、进口合同及进口论证申请表。

第十三条下列资产须由资产使用单位登记入国资处的低值品管理系统,经国资处审核通过,在发票上盖章后,方可到计财处报销: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含)至1000元(不含)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二)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在一年及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器件、配件等,其中易损耗配件如硒鼓、粉盒、滤芯等,不入库

(三)单位价值在200元(不含)以下的家具类。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低值品,由低值品领用人登陆国资处的低值品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报废申请后提交国资处审核。资产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低值品可自行处置,残值需按规定上交计财处。

第十四条资产验收入库时,应填制入账单一式三份,由国资处、计财处和资产使用单位各执一份,作为登记账簿、录入卡片的凭证。入账单要按顺序编号,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楚、齐全;对于成套设备应在入账单上详细登记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第十五条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计财处凭购货发票、资产验收单、入账单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做好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十六条国资处根据资产验收单、入账单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详细登记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卡片信息,并逐一编码,做到一物一卡一码。

第十七条临时借用库存资产,应办理资产借用手续,资产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借用单位负责人在相关借用单据上签字,借用资产须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归还。

第三章固定资产日常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资产内部管理责任制,校长对学校资产管理负总责,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对学校公用资产负责,工作人员对自己使用的资产负责。

第十九条资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移在用资产,发生人员调整、变动,造成各资产使用单位间资产转移的,应到国资处办理资产使用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要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通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由专业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按制度规定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19)附表3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

(三)已提足折旧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缮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终在编制单位决算报表之前由国资处牵头,计财处、资产使用单位配合,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卡片信息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

第二十四条资产领用人调动或退休,需到国资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办理交接时,由移交人、接收人核对资产账目无误后签名。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工作脱节。办理交接时,由移交人、接收人核对资产账目无误后签名。

第二十六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固定资产日常使用行为,应按照国家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章固定资产出租、对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出租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审批和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福建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农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报损、报废申请:资产使用单位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技术鉴定小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国资处。报废电梯、锅炉等专用设备的,须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技术鉴定书。

1.设备报损、报废申请时:已达最低使用年限,同时,单台件5000元以下且批量金额5万元以下的设备,不需技术鉴定小组签署意见;已达最低使用年限,同时,单台件1万元以下且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下的设备,单位负责人可免签字。

2.家具报损、报废申请时:已达最低使用年限,同时,单价500元以下且批量金额2万元以下的家具,不需技术鉴定小组签署意见;已达最低使用年限,同时,单价1000元以下且批量金额5万元以下的家具,单位负责人可免签字。

(二)报损、报废审批:固定资产损坏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赔偿,并按以下权限审批。

1.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且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国资处相关科室审批,其中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需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批。

2.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500万元,或单台价值30万元-20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批。

3.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或单台价值2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处置,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4.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批量(或单台)价值5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三)废品处置:报损、报废的资产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1.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联系后勤管理处回收,后勤管理处集中管理收回废品并提出处置建议。废品处置时,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进行,由后勤处提交校经营性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拍卖。拍卖成功后,后勤处代表学校与拍卖成交人签定合同,拍卖所得交计财处按相关规定管理。

2.经批准报废的房屋拆除工程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3.经批准报废的车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

4.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由后勤处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公开交易或自行处置。

(四)资产销账:国资处根据已审批的《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销账,计财处根据国资处提交的减账单销账。

(五)年末汇总备案:国资处负责年末汇总,报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处置流程参照报损、报废处置。

第六章固定资产报失处置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失处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报失申请:资产使用单位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国资处。固定资产被盗有报案的,须提供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证明。

(二)报失审批:固定资产丢失、被盗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赔偿,并按以下权限审批。

1.单台价值10万元且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失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批。

2.单台价值10万元或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失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3.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报失,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三)资产销账:国资处根据已审批的《福建农林大学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进行销账,计财处根据国资处提交的减账单销账。

(四)年末汇总备案:国资处负责年末汇总,报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按以下规定赔偿(家具、被服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时参照本条款执行):

(一)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的物资财产,在使用、保管、维护仪器设备时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切实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好。一旦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事件,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发现被盗事件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

(二)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事件,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应由过失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赔偿。确认当事人赔偿责任时,应当判断事件发生属于故意或过失、工作场所或非工作场所,两用物品与非两用物品等相关因素。赔偿责任的大小由所在学院(处、室)提出初步意见。

(三)本条款所称的现值是指以仪器设备的购入价为基础,按一定年限折旧后剩余的价值(按平均年限法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计算机等更新换代快的电子设备按6年折旧,其余设备按10年折旧,家具按15年折旧。当现值小于购入价10%时,现值一律按购入价10%计算。

(四)因重大责任事故、过失或故意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仪器设备损失部分现值的80-100%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制度办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2.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4.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5.两用仪器设备(指既可公用又可家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相机、摄像机、便携式计算机、录音机等)被带到非工作场所使用,造成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五)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现值的10-50%赔偿。

1.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4.因较小过失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六)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经所在学院(处、室)证实和鉴定,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原因或使用超过服役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按保卫部门要求安装防盗门、窗,安装防盗报警系统等),已尽善意保管责任的,失窃报案后经保卫部门鉴定确非个人责任的(保卫部门需出具书面证明)。

(七)仪器设备报损时应保持机体完整,部分零部件遗失的,按零部件现值的10%-30%赔偿。

(八)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人共同负责的,按照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九)赔偿金由计财处收取并出具收据,收据附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申请表后面,做为减帐依据。

第七章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充分重视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置主管、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等信息系统管理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数据录入与数据审核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将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录入学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卡片信息录入应及时、完整、规范,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库,并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的国有资产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定期编报固定资产信息报告和年度统计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六条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档案的统一整理、装订工作,每年编造清册归档保管。固定资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每年的资产统计报告;每次盘点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的记录;收集整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对重要设备应建立专项档案,详细记录其购入时间、原值、供应商名称、质保期以及使用维修情况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资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每年底与计财处核对国资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学校主动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教育厅的资产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政府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验收入库、维护管理或办理移交手续等,造成资产损失;

(三)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故意隐瞒资产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规定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福建农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办法》(闽农林大国资〔20147号)、《福建农林大学低值品入库、领用、报废管理暂行办法》(闽农林大国资〔20138号)、《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通知》(20132)作废。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表: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固定资产类别

最低使用年限(年)

参考依据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房屋


(财会〔201819号)

钢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

30

砖木结构

30

2.简易房

8

3.房屋附属设施:围墙、停车设施等

8

4.构筑物:池、罐、槽、塔等

8

二、设备

1.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6

(财会〔201819号)、闽财资〔20166


2.办公设备: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刻录机、投影机、扫描仪、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等

6

(财会〔201819号)、闽财资〔20166


3.空调、除湿设备

8

闽财资〔20166


4.中央空调设备

8


5.保险箱

20


6.办公通用软件(办公软件授权、防病毒软件)

5


7.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财会〔201819号)


8.车辆: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8


9.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


10.核工业专用设备

20


11.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


12.其他设备

10

(财会〔201819号)


三、家具、用具、装具


1.家具

长期使用

(“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15年以上。)

闽财资〔20166


其中:学生用家具

5

(财会〔201819号)


2.用具、装具

5

(财会〔201819号)